2018年6月份,投资者操某在深圳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了一款私募基金的产品,一共投入了200万的本金,最后操某一共收到了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支付的43.68万元。其投资的期限为18个月,利息是每半年分配一次,到期之后一次性还本并且支付剩余的所有收益,但是操某在收到第一期10.5万元的利息之后,却迟迟没有收到剩余的收益和200万的本金,于是操某就向基金托管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进行了追问,对方只是简简单单的回答是按照合同办事。

投资者200万购买的基金投资者200万购买的基金

操某在2019年12月,在该产品的期限到期以后,就到上海找到了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人赵某,才得知给基金投出去的钱目前暂时无法收回,之后,曹女士与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以及代表人赵某签订了《分期回购协议》,但是从2019年10月到2020年6月份,赵某先后向操某支付了2万元、4万元、25.8万元.1.35万元四笔款项,一直到回购协议到期,都没有收到对方支付的剩余款项,在2020年12月,操某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